最新税法政策-张家港精略会计培训学校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注:只免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不免。当然免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需要交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由每月申报改为每季申报。
3.地税申报中的财务报表由每月申报改成每年申报。
4.贸易公司的购销合同印花税由收入的40%改成收入的50%每月申报合同印花税。
5.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做分录时把当月上传的海关增值税凭证中的增值税放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核算)
6.2013年8月1日起,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提供其他营改增服务的差额扣除征税政策全部取消。对于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请纳税人及时取得扣除凭证,在2013年7月所属期(2013年8月申报期)申报扣除。2013年8月所属期开始,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不再允许申报差额扣除。
7.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由税务机关2013年8月1日前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税),接受方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认证抵扣期限内可以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2013年8月1日后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一般纳税人只能按照票面注明的税率和税额(票面税率3%)据实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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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2 18: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