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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10: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与税法处理张家港精略会计


(企业所得税10):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与税法处理
一、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金额确认的相关内容
 
项目 确认时间 金额


销售商品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售后回购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折扣 ————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举例:假设企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一批,分五年收取,约定合同价格1000万,该商品正常情况的售价为600万。
(不考虑其他税费)
(税会差异)
税法上面规定:
要将1000万元分五年分期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万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产品分成方式 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 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举例:某商场买一台冰箱送一台吸尘器,正常销售价格分别是5000元和1000元(均为不含税价格),成本分别为2000元和400元。
冰箱收入=5000*5000/(5000+1000)=4166.67(元)
吸尘器收入=1000*5000/(5000+1000)=833.33(元)
 
 
二、收入会计账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详解及案例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甲公司在20×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l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本例中,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7月12日,甲公司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商品                         l2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l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l20 000
贷:发出商品——××商品                         l20 000
(3)20×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 000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 4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 00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贷款于2个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货款时,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额为340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1 20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1 200 000
    银行存款             1 1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 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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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1-07 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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