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5):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张家港会计培训班
(企业所得税5):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实务理解:
1、能找到地方的,按照“地方”为来源地,比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不动产转让、动产转让
2、找不到地方的,按照“支付”为来源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务案例答疑:
1、问:某境内居民企业支付一笔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技术服务费给一家外国企业,这家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上述外国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持技术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形,外国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2、问:公司委托外国企业进行的技术检测支出,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委托的外国企业如在中国境内进行技术检测,则视同设立机构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列明了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因此,如符合一定条件,也可由税务机关指定该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全部技术检测服务均发生在境外,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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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31 15: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