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外贸出口退税部分教学: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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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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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三)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四)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五)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六)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七)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
E、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24号公告)文件执行。
{二}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一般贸易)
A: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帐面的出口销售收入。)
B: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C: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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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0-11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