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外贸进出口退税业务培训班-包教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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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
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
各种结算方式对不同的当事人来说,有不同的利弊和优劣,在具体运用时必须针对不同国家、客户对象和交易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趋利避害。在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力争择优弃劣,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选择国际结算方式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n客户信用:关注您的交易对手
n货物销路:关注市场行情
n贸易术语:了解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n运输单据:掌握货物所有权凭证
n承运人:实力、信誉、管理水平
n货币因素:关注汇率走势
n案例一
国内的某出口公司在一次出口交易会上,与一初次往来的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并凭该进口商出具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五万美元的支票在两天后将合同货物空运出口,随后,该出口公司将收到的支票交国内某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此时,货物已被对方提走,因此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案例分析
一、忽视了对客户信用的调查了解
二、选用的结算方式不当
三、操作不当
如果出口商在收到支票后、出运货物前通过国内的银行向国外的付款行进行查询或在签定合同时坚持外商签发¡°保付支票¡±,或坚持在支票款项托收回来时再发货,就不至于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案例二
本市某石材进口公司与意大利一公司做了数笔的小额的石材进口交易,以信用证结算,业务交往很顺,对其贸易伙伴的资信觉得可以信赖,因此就签订了一笔数十万美元的石材进口合同。信用证开出后,进口的货物如期运抵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随后也寄抵开证行,经开证行审核,全套单据相符,进口公司付款赎单,提货后发现进口的石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
案例分析
一、相信老客户,未实时了解交易对手的资信及 信誉变化状况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只要单据完全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三、本案的货物质量问题只能由进出口双方协商解决或以法律手段解决。
案例三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某进口公司订立了一笔40万美元出口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以信用证结算。后因国内一时货源紧张,出口商便求进口商延迟派船,并要求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进口商同意延迟派船,但不同意延长信用证的装/效期,并要求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出口公司对此未表示反对。信用证过期后,进口商船到,出口方备货物发运,将有关单据通过国内某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到开证行后进口商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后经查,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中国港口来,致使我出口方不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从而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分析
一、对交易对手的信用、承运人等缺乏细致的了解,FOB术语下由进口方办理租船订舱,出口方应要求在合同中订明,进口商在派船前应电告出口方所派船只的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
二、不应按¡°随证托收办理¡±
案例四
本市一公司向意大利出口一批货物,以即期信用证方式结算。出口公司收到进口方的来证后如期安排货物出口,并向银行提交单据委托收汇,银行审核单据完全相符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收汇期限到了,寄单行既未收到款项也未收到任何拒付通知,便向开证行去电查询,但几次电报发出后都未收到开证行的答复,后经了解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险了,进口方没收到货不付款。
寄单行以单据无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并通过其在境外的分行进行协商,最终开证行不得不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未支付我方索要的迟付利息,但我出口货款得以全额收回。
案例分析
一、结算方式选择得当
二、依据国际惯例进行合理的索偿
三、有效地借助境外分行的优势
三种结算方式之间的结合使用
一笔交易通常选用一种结算方式,但根据交易特点将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可以起到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作用。
信用证与汇款结合
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预付款或余
款采用汇款支付。
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
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
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
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
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 ~ 70%),其余货款以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
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货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通常是出口商为减少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待货物装运后,出口商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过银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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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26 18: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