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审核期限: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预计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如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③非企业型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3.进项税额
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征税率(3%)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