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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 第十章 会计档案(大纲讲义大全)


第十章 会计档案

 

  本章考情分析及要求
  本章主要讲述了会计档案的概念、内容、归档、保管及其查阅、销毁等规定。
  通过这章的学习要求掌握会计档案的种类、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以及会计档案的销毁。
  本章的难点是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一节 会计档案概述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
  1.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重点】2.会计档案的作用
  (1)反映作用;
  (2)史料作用;
  (3)查证作用;
  (4)监督作用。
  3.会计档案的种类及分类方法
  (1)会计档案的种类
  按会计工作性质分:公司、企业会计档案;预算会计档案;银行会计档案。
  按管理期限分:永久会计档案和定期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分类方法
  年度-形成分类法:即把一个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分 为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四大类,然后分别组成若干保管单位。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
  年度-机构分类法: 即把一个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按机构分开,然后在机构内再按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四类分别组成保管单位。适用于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所属单位较多的大型企业。
  4. 会计档案的内容【重点】
  会计档案的内容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例题·单选题】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 )。
  A.凭证   B.资料和依据  C.史料和证据     D.材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会计档案的概念。
  【例题·多选题】会计档案的作用包括( )。
  A.查证作用    B.反映作用  C.监督作用      D.史料作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会计档案的作用。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要求
  1.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5.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单位,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6.对会计档案应当科学管理。
  7.采用计算机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纸质会计档案。
  8.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归档保管:
  (1)单位终止:
  (2)单位分立:
  (3)单位合并: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
  1.对会计档案进行立卷
  2.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制卷号
  3.编制保管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1.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2.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3.办理查阅手续时,查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
  4.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销毁程序如下: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前监销人员应对销毁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校对。
  4.会计档案销毁时,应按规定指派人员监销。
  (1)一般企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国家机关的会计档案,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3)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5.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会计档案销毁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不论是否已满保管期限,一律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待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接收单位。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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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24 17: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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